关于刑法修改案(十一)的几点重要观察
此次修正案修改补充相关刑法条文40余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自1997年现行刑法被全面修订以来,中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等文件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此次的修正案针对商业贿赂、信息保护和药品管理等方面,对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的进一步调整。
加大惩治企业内部发生的财产类犯罪的力度。
修正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三种经济腐败犯罪进行了修订,提高和调整了刑罚,在三个罪名中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刑罚情节,并修改了各量刑情节下的法定刑幅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具体来说有三方面的影响:
1. 量刑档次
现行刑法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准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修正案的内容,本罪名最低档量刑调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最高档量刑,在现行刑法下,无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多少,具有怎样的其他情节,最高刑均为15年有期徒刑。但根据修正案内容,本罪名最高档量刑提升为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2. 新增罚金刑,取消没收财产刑
在现行的规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罚金刑。本次修正案新增了罚金刑的规定,且为“并科式”适用方式,即在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修正案在新增“罚金刑”的同时,删除了现行刑法中“可以没收财产”的规定。
3. 追诉时效
由于修正案调整了量刑档次,因此根据该罪的追诉时效也产生了变化。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档量刑标准(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追诉时效是5年;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档量刑标准(即3-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10年;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档量刑标准(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
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了重大事故类犯罪的情节。
同时修正案根据实践的情况,在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一条,新增规定了三种安全生产违法情形,即: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在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修正案扩大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范围,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
鉴于近年来的药品“黑作坊”,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的影响,此次修正案也增加了部分违法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一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列为违法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
-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和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现行刑法对生产、销售劣药罪规定的罚金是比例制罚金,即在自由刑的基础上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正案取消了这种比例制罚金,仅规定“并处罚金”,对于具体的罚金数额,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这也意味着罚金的金额可能超过比例制罚金的上限,加大了惩罚的力度。
除以上几点之外,修正案也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和公共卫生安全犯罪等多个领��的规定。我们后续将有专门的篇幅来阐述这几方面的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未来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以及修正案正式生效后对法律实践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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